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三是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三是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