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号令)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多次充分征求了市发改、国土、规划、审计、财政、税务、民政、金融等部门及各旗县区政府的意见,同时借鉴厦门等地关于租售管理相关政策草拟而成。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推动公租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引导并搭建公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平台,为顺利完成公租房的建设,使公租房社会保障功能得以进一步实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购买主体:是符合我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原则:是先租后售、租售并举、限定对象、自愿购买。
(三)为体现公租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
(四)可出售公租房项目应达到的条件:一是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二是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三年的;三是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依据市财政局对该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评审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
(六)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按照投资比例,属于政府投资部分,原则上只租不售;属于企业投资部分,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实施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对外销售。
(七)为促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群众的积极性,帮助解决购房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为防止利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共租售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规定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交易的房屋在转让时,向政府缴交部分增值收益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缴纳标准可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成本单价。公租房上市转让后,房屋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
一、《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号令)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多次充分征求了市发改、国土、规划、审计、财政、税务、民政、金融等部门及各旗县区政府的意见,同时借鉴厦门等地关于租售管理相关政策草拟而成。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推动公租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引导并搭建公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平台,为顺利完成公租房的建设,使公租房社会保障功能得以进一步实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购买主体:是符合我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原则:是先租后售、租售并举、限定对象、自愿购买。
(三)为体现公租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
(四)可出售公租房项目应达到的条件:一是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二是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三年的;三是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依据市财政局对该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评审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
(六)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按照投资比例,属于政府投资部分,原则上只租不售;属于企业投资部分,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实施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对外销售。
(七)为促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群众的积极性,帮助解决购房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为防止利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共租售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规定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交易的房屋在转让时,向政府缴交部分增值收益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缴纳标准可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成本单价。公租房上市转让后,房屋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